当前位置: 首页 > 成人教育 > 学籍学历 > 正文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日期:2023-05-08来源: 作者:关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0〕7号)文件精神,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择优授予、保证质量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成绩达到70分。较好地掌握了本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良好或以上。

(四)通过渭南师范学院规定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为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

(五)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部分)考试,成绩合格。

2.2006年1月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非外语专业学生成绩达到284分,外语专业学生成绩达到355分。

3.在籍期间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陕西省学位办授权认可的各省(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在籍期间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渭南师范学院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60分。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现象者,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代写、假造数据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学位申请、审批、授予工作

第五条 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一般应在取得本科学历证书后的一年内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达到学位申请条件,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遇生育或重大疾病(须有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国家重大需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的,可推迟一年申请学位;参军入伍的,可推迟至复员或转业后一年内申请学位。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位者的资格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复核。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对建议名单及有关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议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证书加盖学校钢印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名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学术不端、虚构事实等违反学位授予办法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所授学位。

第十一条 对在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存在异议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必要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如有需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颁发后,继续教育学院应将以下资料及时归档:

(一)学位外语成绩和学位课程成绩及相关材料。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渭师院发〔2016〕53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