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师范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进入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习者,须参加全国成人教育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且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达到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并由我校录取。
第九条学生入学时须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报教育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后正式取得学籍,建立学籍档案,发给学生证。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出具县级及以上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校办理相应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交单位证明(因病的还须交县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其康复证明),经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本人提供的专科毕业证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一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四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执行国家规定学制。
第十六条学生完成学业的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加2年。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学院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计分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方式可采用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论文等多种形式。考核成绩评定为百分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考试课程成绩评定中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考查课程成绩以期末考查成绩为准。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学院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及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总结和鉴定。
第六章 缓考、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二十二条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可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重修一次。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对每门课程均作学期考核,考前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的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一)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3(含)以上者;
(二)学生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5(含)者;
第二十四条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考核作弊者,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毕业评优资格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考有关课程:
(一)第二学历学生;
(二)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
(三)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结业证明的学生;
(四)在我校相关专业进修,经考核取得及格成绩者;
(五)留级、降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者。
免修、免考课程相关条件:
(一)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与继续教育学院所开设课程内容相近,教学时数相同;
(二)成绩在70分以上,毕业时间距继续教育学院本课程开课时间不超过3年;
(三)第二学历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原则上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修不免考;
(四)进修生或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明的成绩不超过3年的;
(五)留(降)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
免修、免考申请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本人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和原始成绩单及复印件各1份。审核合格者,原成绩记入成绩档案,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作:分数/免。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所有活动都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请假。
第二十七条学生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课。
函授学生集中面授期间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内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假满后要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八条请假需书面提出申请,病假还应提供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章 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的学历层次与原专业一致;
(二)专科起点本科所转专业的考试科目与录取专业一致;
(三)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四)不允许转入毕业年级。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手续,应在新生入学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末统一办理;
(二)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办理学籍异动,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休学、复学、留级、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在六个月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它正当理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课时1/2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如不能按期复学可申请续休,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年。休学由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异动备案表》,经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学生不得返校上课。
第三十五条休学期满,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异动备案表》,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累计3门及3门以上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应予以退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等疾病者,或因意外伤残经治疗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者;
(三)缺课学时数超过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
(四)休学期满未按期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
(五)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六)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的;
(七)未按时交纳学费者;
(八)考试时有替考或严重舞弊行为者;
(九)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十)其它条款中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主动要求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异动备案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签署处理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分管校领导审批。批准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依据《渭南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者,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足一学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招生确定的学习形式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且须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应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已注册的需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毕业证书损坏或遗失,不予补发。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地市级及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无误后,出具和毕业证书同等效力的学历证明书或学位证明。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毕业生可以授予“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以及其他违反考试相关规定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大篇幅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一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参照《渭南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向学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通知。处分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三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学生撰写申诉书,并附学校或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申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项目、(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后,由处理单位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原处理或有关部门复核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有关部门复核意见;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将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申诉受理程序。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从处理、处分通知或者复查通知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级学生申诉外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