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的效果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精神,逐步加强和完善培训学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分类考评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
考核以不断提高培训项目质量与实效,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基本目标
二、考核对象
参加培训的全体学员。参训学员必须完成该项目培训方案设计的全部内容。包括实践实训、课题研究、案例研讨、论文撰写以及其他承训单位规定的培训环节,并参加结业考试(考核)。考试(考核)成绩记入学员本人培训档案。
三、考核内容
1. 受训教师综合素质提升情况。
2. 受训教师专业能力提升情况。
3. 受训教师教学技能提升情况。
4. 受训教师教育研究能力提升情况。
四、考核办法
1. 考核将根据培训项目的特点,采用开卷、闭卷笔试,说课议课、主题演讲、互动交流、技能展示、撰写论文等多种形式进行。
2. 每门课程结业成绩由考试(考核)成绩和日常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日常考核的成绩依据考勤、讨论、课堂笔记、参加班组活动等情况来评定。其中出勤考核占20%,日常活动占40%,结业考试占40%。
3、参训学员填写《考核登记表》,考核成绩存入培训学员档案,同时向本人所在学校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馈。
五、考核纪律
1. 全程参加培训项目的学员均应参加考试(考核)。
2.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核)者,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
3.因事、因病缺勤达到培训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不能参加考试(考核),以不合格论处。
4.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容许结业。
5.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结业证书,未合格者不予结业。
6.考核结果作为学员培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评选优秀学员的主要依据,优秀学员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继续教育学院
2013年10月15日